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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智库发展有哪些政策支持
来源:元培      发布时间:2021-02-04      浏览:1329

        当前,高水平、国际化的智库既是国家软实力和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bai代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须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持。

需求支持政策

  随着现代决策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增强,迫切需要在制度上正式将智库的“谋”作为决策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形成政策咨询的“需求市场”。为顺应这一趋势,亟需实现决策过程中“谋”与“断”的分离。也就是说,决策过程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论证工作(即“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智库来完成,政府的作用在于政策方案的选取(即“断”)以及决策的执行。

  目前,公共政策咨询制度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实现科学化决策的重要举措,主要做法是由政府购买智库的决策咨询服务。借鉴国际经验,应规范政府的决策程序,将智库的决策咨询作为决策的必要环节,政府专注于政策方案的选取以及决策的执行;理顺政府与智库之间的关系,政府作为决策咨询服务的委托方,智库作为受托方,两者依据《政府采购法》建立基于合同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健全智库建言献策的渠道,使之正规化、常规化、多元化和动态化,并对各类智库一视同仁。

财政支持政策

  智库的研究经费来源对其思想倾向和决策咨询服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非常重视为智库提供财政支持。比如,美国政府设置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每年掌握着十几亿美元的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各种智库,英国政府是本国智库三分之一业务的雇主。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智库是官方和半官方的附属型智库,其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这种“供养”方式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智库等、靠、要现象严重,积极性、进取心不足;二是滋生走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跑部钱进”现象在智库领域也有所体现。对此,应改变经费资助方式,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等竞争性方式取代简单的政府“财政拨款”;通过项目招投标和申报等形式,取代通行的“内定”“任务式”的方式,使各类智库都能平等地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提供;设立民间智库发展专项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智库给予一定的资助,促进其成长为我国智库领域的重要力量。

税收支持政策

  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智库的逐利倾向较弱而公益倾向较强,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在西方发达国家,智库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和个人对智库的捐赠可从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比如:加拿大规定小企业凭咨询专家的证明,可以到税务局退现款;日本政府从税制上对本国企业在国外承接咨询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所涉及的主要是数量较少的民间智库。根据注册类型,我国的民间智库可以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型民间智库和公司法人型民间智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法人型民间智库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的公益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对公司法人型民间智库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公司法人型民间智库的发展,应对其承担的财政性经费课题免征企业所得税,实现与其他类型智库一视同仁;对其承担的其他公益性研究课题,给予与民办非企业法人型民间智库相同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公益性研究项目的捐赠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

信息支持政策

  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对于智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十分重视给予信息上的扶持。比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驻外使馆、贸易部、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取得有关国外咨询业务或项目的相关情报,再通过国内有关部门传递给各个智库。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各种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为智库搜集、处理和提供信息。

  与此相比,我国政府对智库的信息支持仍然比较薄弱。目前,各级政府共享的主要是面向操作业务和管理的信息,而面向研究和决策的信息则相对缺乏。此外,我国在大型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的建设方面仍然比较滞后,智库发展所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对此,应不断完善相应的信息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扩展政府信息共享的范围,更多地共享面向研究和决策的信息;二是充分挖掘和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信息化技术,加快建立各种大型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为智库搭建数字化信息平台;三是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经费,破除政府信息的使用壁垒,使各类智库都能平等地、充分地使用各种信息;四是探索建立各种智库协会或者智库联盟,充分汇聚专家、学者、公民、企业、官员和媒体等多方智慧,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法律支持政策

  为智库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扶持智库发展的重要举措。比如:在美国,咨询是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政府项目的论证、运作、绩效评估等各个阶段都必须要有不同的咨询报告作为参考;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诊断实施纲要》《企业合理化法》《综合研究开发机构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为智库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与此相比,我国对智库的法律支持仍然非常薄弱,甚至存在阻碍智库发展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按照目前的政策,民间智库既难以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因在于难以找到挂靠单位),也难以注册成企业(原因在于无法享受税收、财政、社会捐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难以生存)。对此,应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相关法律,把咨询作为政府决策的法定环节,并贯穿于政府项目的论证、运作、绩效评估等各个阶段;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各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促使企业将咨询作为提升其运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三是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进一步放宽民间智库注册成社会组织的条件,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公司法人型民间智库在提供公益性决策咨询服务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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